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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imtoken冷钱包官方下载 2023-01-17 05:03:2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 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施行在颁布之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17日颁布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罗琳

2009 年 6 月 8 日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遵循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对集中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负责,下同)及其子公司经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及其海上油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外,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不得委托。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炭矿山企业,包括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查单位、矿山建设企业和油气企业。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下列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和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从事矿山生产的非矿山企业。

尾矿池是指由水坝拦截谷口或围墙形成的,用于储存金属和非金属矿石并经分选后排放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的赤泥池,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池和电厂灰渣库。 .

地质勘查单位,是指以钻探工程和坑探工程为手段,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油气企业是指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及适用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测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类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押金并存入专户;

(三)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已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安全资质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已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通过考试;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具体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十)对高风险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检查;

(10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矿山证开采证要办多久,并与就近矿山救援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10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油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跨省(区、市)经营的海洋油气企业和海洋油气企业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或者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委托划分区域。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副本;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成本、缴纳、储存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因特殊情况无法投保工伤保险的,可出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证明;

(10一)风险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

(10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组织设立文件,或与矿山救援队等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援协议;

(10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总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无需提交(三),(八),(九),(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 从事爆破作业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除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三))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提交(三)、(九)、(十三))项、材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无需提交(三)、(九)、(十三))、如果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 油气勘探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运输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无需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三))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受理、审查和发行

第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表、文件和资料,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另行办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主管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立即出具书面受理证明;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全部需要补正的内容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按要求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审查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45日内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天数。生产许可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对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查时间不计入本款规定的期限。

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非煤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集中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分别发给企业和独立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发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中央管理的陆上油气企业,发给企业总部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与油气勘探直接相关的下一级生产单位、开发、生产、储运、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子公司的地方油气企业,发给公司总部及其分、子公司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油气企业,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给具有法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四)海上油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属分、子公司,以及与油气开发直接相关的下一级生产单位和独立生产系统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海上油气企业应当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地质勘查单位,发给具有企业事业单位地位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建筑企业,发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六)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和变更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扩展应用程序;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和天然气的独立生产系统和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安全状况评价报告。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交延期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评审并达到安全标准化水平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状况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撤销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予延期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同意,不予审核,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及管理权限: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得到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未降低,安全标准化水平达到二级以上;

(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没有人员死亡。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营业执照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一)更改单位名称;

(二)更换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地址变更;

(四)改变经济类型;

(五)更改权限范围。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申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及变更说明材料复印件。

变更项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二),还应当提交变更后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已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应当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审查表、延期申请表、变更申请表统一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格式。

第二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件挂着,复制件折叠起来。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接受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查单位、开挖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位于。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油气管道管理单位,经申请后转至所辖管道所经过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现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报告,并退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采矿许可证被暂时扣留、吊销、吊销或者注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暂停、吊销、吊销、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退还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向非煤矿山企业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其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越权签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 生产活动终止;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依法吊销。

第三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

非煤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报告有关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权限。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集中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总部和海上油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每六个月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录。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通报非煤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管理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发现非煤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不予处理;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予依法处理;

(四)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未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向非煤矿山企业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矿山证开采证要办多久,分别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非煤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的,撤销相应资格。

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暂停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以其他形式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吊销后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使用假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届满,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被暂扣、吊销、吊销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办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程序,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登记地以外跨省经营的地质勘查单位、矿山建设单位,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油气管道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责令停产,限期办理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包括吊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吊销相关资质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矿山生产系统和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配电等辅助系统的经营单位。防水和排水。

第四十九条 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危险性较小的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决定。

第五十条 煤炭与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同时开采,以煤炭和煤层气为主要矿种的煤炭计量矿山企业,应当申请煤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非金属矿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