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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多地不颁布的“酒驾”标准。专家:不起诉不等于放荡

具体分析“酒驾入刑”问题更科学合理

很多地方已经颁布了“酒后驾车”无投诉标准。专家认为,醉酒后在公共场所移动车位或代驾进新村的人,不属于“公路酒驾”;呼气或验血测量血液酒精浓度低 80mg/100ml 即期拘留;汽车“酒驾”案件不予起诉或免予处罚 关于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特别是纪要中的不投诉标准,备受关注。

浙江不是第一个喝龙虾的省份。近年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相继出台相关规定,对“酒驾”犯罪标准进行了一系列新的调整。

为什么要调整“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更多“酒驾”不予处罚 多位司法从业人员和法律专家认为,多地出台“酒驾”不起诉标准,是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力落实。合理。

“醉驾必罚”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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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2017年,浙江省就发布了《关于申请“酒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其中规定了不能认定为犯罪的情形、不予起诉的标准或免于胜诉的,适用缓刑的。标准有所放宽,新政策调整了“酒后驾车”的关闭标准和豁免标准。

而“酒驾与处罚”的概念由来已久。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酒后驾驶”纳入民法,规定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监禁和罚款。为正确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公安部发布相关指引,规定凡达到酒驾标准者,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全员必胜。

如今醉驾不起诉的数值,“酒后驾车受罚”已经8年多了,“开车不抽烟不喝酒”的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在这个过程中,“酒驾必罚”,即“酒驾必罚”,已经成为很多人心目中的固有印象。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共同犯罪定罪的指导意见(二)(试行)》),开展第二批8项共同犯罪定罪规范改革试点载有“酒后驾驶”危险驾驶罪定罪意见,意见书指出,被告人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车速、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的,要综合认罪认罪,准确判刑。罪行较轻的,不需要改判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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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纪要》还指出,惩治“酒后驾车”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反映“酒驾”危险的各种激励措施,如酒精浓度、是否有驾驶资格等。同时,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过自白心理。还应考虑因醉酒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处罚的人。情况、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等。

随着“酒后驾车”备案标准、免责标准等新规的出台,外界开始对“酒后驾车并不总是受到惩罚”有了新的认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没有指责不代表放荡

浙江省《纪要》称,酒后驾车,不构成严重情节,供认不讳,符合缓刑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假释酒精浓度低于170mg/100ml,认​​罪悔过,没有情节严重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民事处罚。如果酒精浓度在100mg/100ml以下,没有严重的情节,危害不是太严重的,可以认为情节明显轻微,不予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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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移指控等于无罪?”对此,社会上也有指责称,这是“法外风度、放荡的犯罪,减少了‘酒后驾车’的约束”。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士万毅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涉嫌“酒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移送审查的决定结束后侦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程序化办案的法律形式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更不是法外慈善犯罪。

万毅觉得浙江《纪要》的上述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因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区分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严重犯罪行为,打击轻微犯罪行为。从容处理。从“酒驾”案件的角度看,对酒精浓度低、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严重情节的,应当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作为宽大处理的对象; 《纪要》规定,此类案件可以决定不起诉或者不移送审查起诉,只是为了在程序上体现新政对犯罪行为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要求。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院长寇建坤也认为,不移送、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法外放荡,也不增加约束“醉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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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起诉、不移送审查意味着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但它确实并不意味着肇事者不受惩罚。”寇建坤告诉记者,除了刑事处罚,还会有治安管理处罚等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上海经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认为,在此前关于“酒驾”罪的规定中,如果情节明显轻微且无害的,我认为不属于犯罪,而且规定不是很清楚。 “进一步明确。在规定所有民事案件的呼气量超过80毫克应结案的基础上,还明确规定了8种情况不得减刑。这也可能是一种澄清处罚,不是对“酒驾”的处罚。轻。

王典理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酒驾”是一种早已深入人心的犯罪,现在这些现象已经大大减少,一旦“酒驾”被封杀民事案件,即使不觉得是犯罪,也不会被起诉或者改判。量刑,还有一个处理过程,威慑力足以让绝大多数人自觉守法。

不需要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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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酒后驾车’的不同情形,处罚要逐步细化。如何制定合法合理的判别标准,目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万毅告诉记者。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应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酒驾”,依照民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处罚。但是,没有关于“不判刑”和“免刑”的相关规定。

万怡认为,不宜采用酒精浓度等单一标准,必须坚持对犯罪人、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的原则,全面考察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作为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状态、认罪悔改后的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此外,许多地区制定了情节较轻、不予起诉的“酒驾”标准。但是,由于地方法规规定的标准不一致,以及社会条件和执法观念不同,“酒驾”的具体定罪可能会有很大差异。尤其是是否假释、不起诉等问题。对此醉驾不起诉的数值,寇建坤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各地情况不同,法律委托市司法机关因地制宜执行一些法律规定。”王殿学说,省级司法机关可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法律的实施作出一些具体规定。各省对定罪有指导意见,对一些常见罪名的构成也有不同的规定。这些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属于定罪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一、同案同判。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万晓佳对此表示赞同:“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经济、文化、习俗,每个案件的情况也不同,必须法律执行上合理,差别符合罪罚并重的原则,不存在严重问题。定罪不平衡,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